张德军律师

张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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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辽宁-大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大连著名律师}讲解欠条的诉讼时效

来源:张德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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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军律师,15904114007{大连权威律师},现执业于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先后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系、大连海事大学法律系。先后为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外资企业、社会团体等几十家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主要负责大连及东三省的刑事辩护、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婚姻家庭、劳动工伤、公司等法律事务。

一、欠条的法律性质确认

关于欠条的性质应区分其出具的时间进行确认。一般而言,欠条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是一种表明债权债务的凭据而不能代表合同关系。但欠条出具有不同的情形:

1、在债务已届满清偿期的情形下出具欠条,该情形下,欠条是对已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当事人之间并未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2、当事人之间虽签订了合同,或一方已履行合同义务,但另一方履行义务(如给付货款或偿还借款等义务)的期限并未届满的情形下,为证明该交易关系的存在,债务人出具了欠条。在这种情形下,欠条应认定为是对当事人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证明,此时,出具欠条的事实,并不表明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已届履行期限。

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对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也不同:

1、在债权已届清偿期情形下,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已侵害了债权人的权利,故诉讼时效起算。债务人依债权人的要求而出具欠条的事实表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故应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

2、在履行期限未届满的情形下,因债权人尚不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故诉讼时效尚未起算,当然,债务人出具欠条的行为也不具有诉讼时效起算的效力,更谈不上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了。

二、两个司法解释的内容

《法复[1994]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其全文内容如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2005]民二他字第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其全文内容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三、两个司法解释的理解

《法复[1994]3号》的适用情形是: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了履行期限,而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时,应债权人的要求,债务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的情形。

[2005]民二他字第35号》的适用情形是:当事人双方的履行期限不明确,应债权人的要求,债务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应区分三种情形进行分析:

1)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了履行期限,但履行期限未届满的情形下,出具欠条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

2)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了履行期限,履行期限过后出具欠条的情形。

3)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在出卖方交付货物的同时,买受方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我们认为,应区分三种情形进行分析:

Ⅰ、能够确定买受方应在出卖方交货同时支付货款的情形。该情形下,如果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补充约定或者根据交易习惯可以认定在卖方交货同时买方支付货款,则在交货当时,应出卖人的要求,买受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则应适用[1994] 3号批复的规定。或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情形下,根据《合同法》第161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在收货同时支付货款,买受人在收货同时未支付货款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应适用[1994] 3号批复的规定。

Ⅱ、能够确定买受方支付货款的期限(第一种情形除外)情形。该情形下,如果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补充约定或根据交易习惯可以认定一确定的支付货款期限,则履行期限届满前(包括出卖方交货的同时),买受人未支付货款,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则不适用[1994] 3号批复的规定。如在该履行期限届满后,买受人未支付货款,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则应适用[1994] 3号批复的规定。

Ⅲ、不能确定明确的履行期限的情形。如果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债务人也可随时履行义务,但应给予对方一定的宽限期。则此时,在出卖方交付货物同时,买受方出具没有还款期限欠条的行为,不能适用[1994] 3号批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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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德军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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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21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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