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军律师

张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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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辽宁-大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大连离婚继承律师讲解婚内借款的处理方式

来源:张德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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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知名婚姻继承律师团队}4000092027,专业处理离婚纠纷、共同财产处理、继承纠纷、遗嘱纠纷等离婚继承案件,尤其擅长疑难案件的处理,主要负责大连及东三省的离婚与继承法律事务。先后为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外资企业、社会团体等几十家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因为其严谨的工作作风以及对案件全身心的投入,尤其是案件的结果,均得到当事人的认可以及司法系统的高度评价。

婚内借款,用不用还!

【案情简介】

陈女士和孙某于20077月登记结婚,双方约定财产各自所有, 20097月,因孙某打理生意急需用钱,从陈女士手里拿了10万元,并立下借据一张。200911月,陈女士向孙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偿还10万元借款。孙某同意离婚但是拒绝偿还借款,理由是夫妻关系期间借款无效。那么,陈女士可否要回这10万元的借款呢?

【律师解答】

婚内夫妻互借合同的效力,婚内借款其实质仍是借贷关系。《合同法》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并且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因而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但是要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应综合陈女士出具的借条以及陈女士与孙某之间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等条件进行认定。

夫妻财产共同制为通常状态,而财产分别制为特殊形态。我国《婚姻法》第19条确立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夫妻双方可以独自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陈女士与孙某之间的关于婚后财产归属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陈女士与孙某之间的婚内借款系合法民事行为,双方的借款关系成立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对于该10万元的借款孙某应当向陈女士偿还。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后财产一般属于共同财产,只有当双方有特殊约定时才可能实行财产分别制。因而,在认定婚内财产的性质时,主张财产分别制或者某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一方应该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若其举证不能,则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本案中陈女士不能举证证明其与孙某之间的婚内财产各自所有的证据,其返还10万元借款的请求将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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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德军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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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21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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