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军律师

张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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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辽宁-大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抵押的商品房购买的建议

来源:张德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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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本人办理的金石滩某项目的逾期交房纠纷一案,部分业主提出因房屋已经抵押,有欺诈嫌疑,所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本人查阅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发现,补充协议中已经明确告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因此欺诈是不成立的,后本人采取其他策略主张了自己的权利。效果比较理想,对于抵押房屋买卖的问题,购房者要十分谨慎。

下面我对抵押房屋买卖的问题,简单做一下解答。

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在房屋交付时或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时,购房者才知道开发商已将交易房屋抵押,而且开发商未能在交接房屋时或办理两证时解除抵押,购房者可以请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此外,购房者除了要仔细阅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全部内容之外,还应在合同约定“出卖人需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还需明确开发商应承担的具体赔偿金额和赔付时间,以保证自己能得到应有的民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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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德军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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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21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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